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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审批的通知

冀民〔2013〕144号
2014/10/21 13:56:57 来源:河北民政 责任编辑:汤丽英 我要评论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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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民政局,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充分激活社会组织活力,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审批,请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审批,可自行根据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进行研究,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自主设立。

(二)设立分支(代表)机构要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以及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设立后不需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民政部门也不再颁发相关登记证书。

 二、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

(一)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组织承担。

(二)社会组织对所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要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分支(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此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按原规定进行管理。        

    

                                                            河北省民政厅

                                                            20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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