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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五章 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对下属分支(代表)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河北省传统文化研究会的下设机构,由研究会统一领导,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当遵守研究会章程和研究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领域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由研究会根据工作需要予以设置或撤销,经研究会审查同意并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团结、联系热爱从事弘扬和推动传统文化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社会服务机构,为推动传统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职能与任务:
  (一) 调查研究本领域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 积极向研究会反映本领域的情况、意见和建议,需向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由研究会统一提交;
  (三) 组织本领域的经验交流、传统文化培训、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开展传统文化课题开发、研究,项目申报;提供本领域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 积极发展会员,按规定为会员提供完善服务;
  (五) 编辑出版本领域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兴办实体或网站等;
  (六) 经研究会授权,规范本领域范围内的行业行为和自律;
  (七) 承办研究会交办或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须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由筹备机构以提案方式向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条件:
  1、热爱传统文化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成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要求;
  2、申请成立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30个;
  3、有办公地点和经费来源;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二)申请成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2、符合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经研究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研究会秘书处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分支(代表)机构筹备成立机构组织召开成立大会,由研究会正式授牌并授予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第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四年,经研究会同意后可以连任。分支(代表)机构主任、副主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分支(代表)机构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第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届满后应主动提出连任或重新提名人选,没有明确理由超期一年换届的,研究会可令其暂停活动,上缴登记证书,封存印章,进行整顿或研究会直接任命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研究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发展会员经分支(代表)机构通过后,每月底报送研究会备案,分支(代表)机构发展的会员自动成为研究会会员。
  第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通报批评,限期赔偿,限期整顿,直至撤销分支(代表)机构:
  (一) 擅自以非法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 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后果的;
  (三) 不按审批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 未经研究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五) 对研究会交办的事项推脱不执行的。
  第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研究会秘书处同意后,报请登记机关批准。

第四章 分支(代表)机构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资助支持;
  (四)会员与社会的捐赠与资助;
  (五)政府及研究会的资助与支持;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资产财务管理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研究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对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筹管理,分支(代表)机构不单独设立基本账号。分支(代表)机构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分支(代表)机构资产。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按照研究会会费交纳标准执行,由研究会统一收取并出具收据。研究会将分支(代表)机构所收取会费的20%作为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经费。
  第十九条 市级分支(代表)机构一年内个人会员规模应达到100人以上,单位会员应达到5家以上。
为更好的弘扬传统文化,分支(代表)机构有义务保障会员队伍稳定发展,每年会员规模应在上年基础上递增20%。分支(代表)机构个人会员超过150人,单位会员超过10家时,超出部分会员会费按另外比例分配给分支(代表)机构使用,用于分支(代表)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每年发展的会员数量以实际缴纳会费为准。
  第二十条 会员证牌由研究会统一印制,连同会员资料一并交由分支(代表)机构发放。
  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其他活动,如需研究会支持的,研究会可为其提供相应业务支持,并开据相应财政或税务发票,研究会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第五章 分支(代表)机构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代表)机构开展各项工作,要围绕弘扬传统文化的宗旨,以研究会章程为依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从事未经核准的商业活动,参加商业宣传。
  第二十二条 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全省性、全国性、国际性的业务活动,需向研究会提出申请,经研究会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主要活动文件需在研究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得以商业形式开展,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外开展项目。
  第二十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对外交流和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和传统文化领域的形象。
  第二十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会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经营收支情况,以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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